起诉网
时间: 2025-09-01
浏览量: 57
入库编号:2023-17-5-203-032
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、杜某某、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——普通债权不能因首查封而当然成为优先受偿债权,还应考虑是否需进入参与分配程序
裁判要旨 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 第55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 ,只有在此情况下,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。相反 ,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,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 序的,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,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 优先受偿的地位。故本案仅以首查封为由认定普通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错误。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固然应予撤销,但其撤销理由应是未依法启动 参与分配程序,而非首查封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