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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 2025-09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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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库编号:2023-01-2-287-001
刘某诉林某、黄某退伙纠纷案 ——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,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
裁判要旨: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,有权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;同时,为了保护诉讼 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,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 害当事人的利益,减少当事人的诉累,对有关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。 首先,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,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 关管辖权争议,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管辖权争议做出裁定,即使之后认 为自己没有管辖权,亦应该继续审理。其次,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 权异议,且已经应诉答辩,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,如果法院认为自己 没有管辖权,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。 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,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,也不宜再行移 送。第三,如果被告没有应诉答辩,则在一审开庭前,法院认为自己没 有管辖权,可以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;如果案件已经开 庭审理,则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,也不宜再行移送,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。